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血缘关系是禁止结婚的:
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例如,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外公)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外婆)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等。例如,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表兄妹、堂兄妹之间也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总结来说,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生理和遗传问题,确保后代的健康和民族的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