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即从结婚之时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对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同时,无效的婚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建议: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建议当事人在发现无效婚姻后尽快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