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 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国家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副省部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厅局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县处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院长在行政级别上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但检、法两院作为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