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或临时性、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几个人,双方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通常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可能同时兼任多职,并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和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劳务输出公司则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之间则形成劳务关系。这种情形有时被称为“租赁劳动力”。
这些人员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由于他们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已经被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退休人员,其聘用关系被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包括用人单位招用的退休人员,他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继续从事工作,也属于劳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务关系通常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不能享有劳保待遇,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时,应当明确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以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