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 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这意味着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这种行为的约束性体现在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积极义务通常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例如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事情或应当采取的行动。例如,在婚姻法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在公司法中,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制定公司章程。这些规定都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与积极义务相对的是消极义务,即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例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或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总结来说,积极义务的核心在于义务人必须采取某种积极行动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而消极义务则要求义务人避免采取特定行动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