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例如因违约导致的物品损坏、丢失等。
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例如因违约未能获得的利润、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
包括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或灭失。
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因违约未能获得的营业利润等。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赔偿方法。
例如恢复原状、代物赔偿等,具体方式取决于违约的性质和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综合性的,既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包括现有财产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具体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