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企业应公布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包括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专题环保工作会议,实时布置环保工作任务,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及制度。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关闭、恢复原状、公告、拘留、撤职或开除处分、引咎辞职等。
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这些责任旨在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活动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