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财产不得设立质押:
1. 不动产,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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