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量刑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一般应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具体来说,法院会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并在该最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某些情况下,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规定,则应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处理。例如,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时,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牵连犯,一般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例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如果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某些情况下,刑法分则对某些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例如,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议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罚原则是主要的立法模式,但在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