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情况下,由公司自己组织对其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在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情形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履行公告程序后债权人无异议的,即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均不愿继续经营该企业,或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而进行的解散清算。企业在解散时,将所有的财产物资和负债逐一清算,将剩余的财产变换成现金,按出资比例全部分配完。
这些清算方式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资产状况及债权人利益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公司在选择清算方式时,应依法进行,并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