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危房通常属于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乡镇层面,危房改造相关事务由乡政府的农房办负责。
在村级层面,危房改造相关事务由村委会负责。
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如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这类机构通常设在住建委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综上所述,征收危房的工作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可能涉及乡镇政府的农房办和村委会。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联系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临时性组织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