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退还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能够及时退还或上交,并且没有实质上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法益,同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这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在受贿成功后出于其他原因将赃款退回,这不影响定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受贿人并没有受贿的意思,只是暂时将赃物收下,并及时退还,则不构成犯罪,但行贿人仍构成犯罪。
对于盗窃后退还赃物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的定义,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包括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情况的刑罚。
即使退还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也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退还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以上原则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出来的,具体案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