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适用于通过网络平台、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但以下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作的产品;
2. 鲜活易腐的产品;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有其他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需要按照约定执行。此外,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进行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