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我市开展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以来,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地开展交易、申领补贴,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省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家服务质量,建立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现就活动参与主体在本次活动中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条 补贴品类
(一)家电产品:二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不含投影仪)、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电脑(品牌机,不含组装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净水器(含直饮机、管线机)、洗碗机、电饭煲(锅)、微波炉(含微蒸烤一体机)等12类。
(二)数码产品: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家电产品补贴标准:活动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家补贴范围内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购买补贴范围内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高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二)数码产品补贴标准:活动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家购买补贴范围内产品的,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第三条 补贴发放
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搜索“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小程序,登录“家电数码补贴专区”,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完成实名认证,领取相应补贴券,到参与商家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每件单独支付结算,直接享受支付立减。补贴券当日有效,如未核销使用可再次领取。补贴产品售卖后,商家应及时安排送货安装,最迟不晚于2026年1月15日。消费者需向商家提供送货安装(商品使用)地址、商品SN码、实物图片等必要信息,其中,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需要现场激活,电脑产品需现场拆封。
第四条 发票开具
活动中每件补贴商品应单独下单、支付和开票,做到“一件商品、一个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商家应在消费者购买后开具销售发票,发票抬头为消费者姓名,开票金额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内容要规范完整,包含商品的品牌、品类、名称、规格型号、享受政府补贴的金额等信息。
第五条 补贴申请
销售单位需按照活动要求及时采集商品外包装上带商品序列号(SN码)信息图片、实物照片(笔记本电脑、3C数码产品需为拆封激活照片)、收货地址等要素信息。并在活动统一平台系统中选择订单,上传发票及其他必填信息,提报订单登记,等待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涉及SN码等信息的图片必须与销售实物保持一致,图片内信息清晰可见,收货地址需填写精准。因销售单位不按规定上传商品SN码信息、经判定该SN码对应商品重复享受政府补贴的以及其它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其向消费者先行支付的补贴资金不予核销,由该销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补贴审核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的责任主体以及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要对消费者购买后并完成送货安装的有效订单进行合规性审核,严格按照活动整体要求做好每笔交易、每笔补贴申请的审核和风险把控。
第七条 资金清算
参与商家原则上每半月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将审核通过的商家及补贴资金情况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符合结果及时向商家拨付补贴资金。发生消费者退货情形的,商家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包含补贴资金)。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向商家拨付以后,由商家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至市级财政。消费者完成某产品退货手续后,如有该类产品的购买需求,仍可继续领取该类产品的补贴券。
第八条 旧机回收
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本次活动的销售单位交售家中闲置旧电器。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对旧家电提供回收服务,对大件家电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对消费者交售的旧电器按照市场价进行回收,回收的价格标准要做到公开、统一、明确。没有交售旧家电而直接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仍可享受本次活动政府补贴。销售单位应建立收旧台账。对以旧换新活动中回收的旧电器应全部交由资质健全的拆解企业或二手旧电器经销商处理。向拆解企业或二手旧电器经销商转售旧电器要使用正规发票,发票要标明转售旧电器的品类、台数等信息。
第九条 退货退款
消费者经与销售单位协商一致退货的,要按照消费者享受政府补贴后的实付金额以“原路返回”的方式为消费者办理退款,并在系统内做好订单退货、退补流程。未征得活动承办单位同意,严禁通过线下等其他方式办理退款。
第十条 销售台账
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账目要清晰。要建立销售台账,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台账要详细记录活动期间销售的每件补贴商品的品牌、品类、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能效(水效)等级、序列号(SN)、销售价格、支付金额、补贴金额和支付路径等信息。活动中所有销售的补贴商品要留存数电发票信息备查。
第十一条 参与主体
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对补贴资金负直接责任,引导消费者配合做好必要信息采集等工作,确保每笔交易闭环、可溯,及时兑现有关承诺,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等。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通过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报备
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统一平台已集成参加活动的产品报备信息库。产品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品牌、品类、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能效(水效)等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市场指导价(最高限价)等信息。销售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如对报备价格有异议,可向商务部门反馈处理。若销售单位在对报备信息存疑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商品,造成的补贴资金和消费者损失的,由销售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门店管理
线下销售单位参加活动的门店均应为自身的直营门店,对门店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对门店在本次补贴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过往消费券发放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中发生过骗补、套补等问题的门店不可参加本次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
活动各参与主体要自觉遵守和落实活动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市、县商务局等部门工作。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补贴活动相关的票证、台账和相关数据等材料和信息,并确保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合法、有效。要做好补贴活动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对在活动参与过程中获取的政府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在活动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商品展示
参加活动的销售单位在展示补贴商品时,要公开明码标价,明确标注“2025年许昌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享受政府补贴”等相关含义的字样。
第十六条 销售价格
销售单位要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对所售商品要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商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向活动平台已报备的市场指导价,该市场指导价即为该产品在本次活动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销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醒后仍未及时整改的,暂停活动参与资格,经整改核查合格后,由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继续参与:
1.未准确提供真实补贴申请资料的(如未按要求录入商品名称、条码、照片等信息);
2.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规范的;
3.未按照要求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进货、销售、配送等台账资料不规范的;
4.通过第三方审计、日常检查等发现的其他需要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醒整改的。
(二)销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启动退出程序取消参与活动资格:
1.“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的;
2.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伪造交易记录、虚报以旧换新数据套取补贴的;
3.存在“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行为的;
4.被平台监测到存在疑似风险数据,经核实属实,且不配合退补、整改的;
5.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经营资质失效,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如偷税漏税、存在失信记录等);
6.通过第三方审计、日常检查等发现其他涉嫌违规行为的。
对于销售单位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查实后取消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须知由许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编辑/郭彩霞
责编/李晓宇
审核/张江岭 李敏
监制/张向朝
来源/许昌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