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委托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其他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办理的行为。这些被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被委托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 企事业单位,如代征纳税等;
2. 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3. 公民个人,如治安联防队员等;
4. 其他不拥有特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委托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方式进行,前者如委托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后者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委托方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委托机关的规定,并且委托机关需对受委托方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