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贵阳市
永辉超市的一家门店
“闭店清仓期间丢失购物车500余辆”
受到关注
图文无关 图源:视觉中国
据大皖新闻报道,4月14日,一份永辉超市发给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沟通函”引发关注,该“沟通函”提到,超市闭店清仓期间丢失购物车500余辆,在查监控期间发现为附近居民每日购物推出超市未归还。”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确实收到这份函件。
▲图据大皖新闻
“沟通函”提到,由于数量多且价值高,公司已报警处理,烦请物业帮忙通知各单元居民,尽快将购物车归还至超市出口处。
据大皖新闻报道,目前已经成功找回30余辆购物车。永辉超市工作人员表示,涉事门店为贵阳市花果园大街店,目前已经永久闭店。永辉超市针对此次购物车丢失事件,已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共同维护公共设施,若发现异常情况可随时通过官方渠道反馈。
4月16日,永辉超市所属社区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正在开会研究解决此事。
上述超市辖区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
已立案调查此事
望居民尽快、自觉将购物车归还至派出所
“若不自觉归还,将按照盗窃案处理”
图文无关 图源:视觉中国
律师说法:
居民使用超市购物车不还
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侵占
4月16日,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购物车一般属于超市的财产,其提供给顾客使用后具有归还义务。居民日常使用后未归还的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可能构成侵权或侵占。若居民在明知购物车是超市所有,且有归还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归还,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或侵占财产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超市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至于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刘凯表示,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秘密窃取等刑事要件。一般情况下,顾客因日常使用后未归还,通常不具备秘密窃取或刑法规定的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更多适用民事责任认定,而非构成盗窃。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张亚丽补充表示,超市作为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超市是否设置了明显的标识提醒消费者归还购物车;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购物车被带离(例如安装防盗装置);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必要的培训,督促消费者归还购物车。如果超市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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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坊综合自大皖新闻、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