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 (通讯员 栾艺伟 记者 王国柱)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祖辈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案件,对孙辈在父亲先于祖辈去世的情况下,能否参与祖辈死亡赔偿金分割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事情要从一个普通家庭说起。王老太一生育有三子,分别是李大、李二和李三。一家人原本和和美美,生活虽平淡却也充满温情。然而,命运的波澜却接连袭来,2015年,王老太的丈夫老李因病离世。紧接着,2022年,二儿子李二也因疾病去世,留下了儿子李清。
祸不单行,2023年8月,王老太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李大和李三作为王老太的儿子,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60万元的赔偿款(医疗费除外)。
后来,李清偶然得知此事,他觉得自己作为王老太的孙子,在父亲去世后,同样应该有权参与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清将李大和李三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李清认为,王老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是对近亲属的抚慰,自己作为孙子,同样属于近亲属范畴,理应参与分配。而李大和李三则辩称,按照交通事故的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只有直系亲属,即父母和子女才有权利参与分配,李清作为孙辈没有权利参与。如果李清可以参与,那其他孙辈也都可以参与,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此外,他们还提出,处理交通事故实际支出了丧葬费、律师费、人情开支等费用,应该从赔偿款中扣除。
李清作为孙辈,在父亲先于祖辈去世的情况下,主张分割祖辈的死亡赔偿款,主体是否适格?靖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并且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李清作为王老太的近亲属,具备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李大和李三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时,是将所有近亲属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的,李清的权益实际上已包含在其中。再者,从亲情伦理角度考虑,李清之父去世后,李清作为其血缘分支的代表,对王老太的探望和关心能给予老人精神慰藉,所以李清基于共有权人身份主张分配并无不当,主体是适格的。
而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孙辈也可以参与分配的意见,法院认为尚有王老太的子女辈作为代表的血缘分支,除非孙辈存在与王老太直接建立扶养关系或者情感依赖达到或超过子女辈等特别情况。无论从节约诉讼资源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家庭和睦角度,都不应将其他孙辈纳入诉讼,因此法院对该意见未予采纳。
在确定李清应分得的份额时,法院认为需要先去除必要开支,再考虑生活依赖及精神依赖程度。在扣除必要开支后,法院认定共有总额为52万余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王老太与李大生活依赖紧密,与李三也存在一定生活依赖,而李清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王老太存在生活依赖。不过,李清与王老太存在一定精神陪伴,但相比之下,李大和李三作为儿子,与王老太的精神依赖程度更高。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酌定李清分得10%的份额,即5万余元。
法官后语:
当亲人的离去伴随着赔偿金的分配争议,家庭关系往往面临严峻考验。本案判决明确了孙辈在特定情形下参与祖辈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主体资格,既坚守了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与亲情伦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规范权利义务的同时,也期望能引导人们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在遭遇类似纠纷时,家庭成员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沟通协商,莫让金钱成为亲情的绊脚石,共同维护家庭的温暖与和谐,这也是法律所蕴含的深层价值追求。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