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执行不能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所有可能的财产调查手段,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制发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即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司法处置(如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仍无法覆盖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被隐匿、转移,导致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
总结来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因丧失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采取所有可能的执行措施,也无法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这类案件不属于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所致。
建议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提供详细财产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信息、车辆等,以便法院能够有效执行。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如实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