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准备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举证时限制度,确保诉讼公正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
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避免“证据突袭”。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研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充实专业知识、拟定讯问和询问计划以及质证方案。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