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和合同之间出现矛盾时, 通常应以合同为准。以下是具体的分析和法律依据:
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最终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作为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过程确立了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地位。
尽管招标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的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与招标文件在某些条款上存在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尽管合同具有优先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仍然可以参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作为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也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的重要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当合同与招标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但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某些内容,可以参照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或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