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法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包括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学会、研究会等。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它们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为主。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这类法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这些分类方法主要基于法人的成立目的、职能以及法律地位。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机关法人以行使国家权力为目的,事业单位法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会员共同意愿为目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为主,特别法人则包括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法人组织。
建议在具体应用中,根据法人的具体类型和职能,选择合适的分类方法进行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