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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需要举办听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42:55    

需要举办听证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当行政处罚案件重大且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组织听证,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

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具有普遍性或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有很大影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当行政部门认为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时,应当公示并公开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核心权益的行政许可:

如果某项行政许可直接触及到申请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核心权益,相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请求,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过听证才能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过听证才能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也需要举行听证。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当举行听证。

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

例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听证会。

出台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在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也需要通过听证来广泛听取意见。

综上所述,需要举办听证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特定条件下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核心权益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必须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以及出台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