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包括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
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这些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相关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效率,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