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条款无效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保底条款使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收益,受托人承担全部风险却只获得较少收益,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对金融和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委托合同的本质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关系,保底条款违背了这一原则,使得委托人可以无风险地获得收益,而受托人则面临巨大的风险。
保底条款可能导致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保底条款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诚信等基本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信托计划中,保底条款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该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保底条款使得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实际上是借贷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综上所述,保底条款因其违反公平原则、委托合同的责任承担原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行业管理规定等,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