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逐项列明符合的事由;
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如果是二审或再审裁判,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果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还需提供光盘,内含再审申请书、原审判决的Word和PDF版本。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可以前往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材料符合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