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可以办理以下证件: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用于证明残疾军人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
由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此证件。
由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此证件。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此证件。
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此证件。
这些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是相关残疾人员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可享受多种优待,例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