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交警协调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当事各方必须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并且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限为收到相关认定书或复核结论后的十日内,以确保调解能够及时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提前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公开进行协商,但允许旁听,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如果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
在交警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将由交警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并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通过以上步骤,当事人可以有效地要求交警协调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