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豁免是指 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这种豁免权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个人。管辖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同意一国法院行使管辖,但也存在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的例外,即国家对其管辖豁免权的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具体来说,国家管辖豁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不得为诉讼上的强制措施,如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等。
未经外国国家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财产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辖豁免权可以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或在争议发生后明示放弃。此外,国家对其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作明确表示。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管辖豁免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并以“明示放弃”作为主要表达方式更有利于表现政府的权威。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已出现一种限制豁免(或职能豁免)的趋势,认为国家只能对其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